Security@YIHA|个人财务保管好,提防丢失有门道

发布时间:2023-06-01浏览次数:10


个人财务保管好


提防丢失有门道


近日,校园内外发生了几起学生财物丢失的事件,使同学们的个人财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了避免同学们丢失财物的问题再次发生,提醒同学们对个人财物加以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同学们在财物保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财物保管的方法了解不到位,或者财物保管意识较差;二是缺乏防盗窃意识,对财物保管的态度不够谨慎,给小偷了可乘之机。由此见得,我们作为大学生应努力培养自己的财物保管意识和防盗窃意识。


常见的财务保管小贴士


1、现金,最好的保管办法是将其存入银行,尤其是数额较大时,更应及时存入银行卡并设置复杂一点的密码,在发现银行卡丢失后,应立即到所存银行挂失。

2、手机、电脑之类贵重的电子产品的最好的保管方法是随身携带,暂时存放时,不要放在容易遗忘的地方。在参与体育活动时,也不要将其随意乱放,例如篮筐底座、观众台等位置,应尽量装在包里交给熟识的同学临时保管。

  1. 对常用重要证件,最好的保管方法就是放在自己贴身的衣袋内,袋口应配有较牢固的纽扣或拉链。对不常用的证件,则放置在自己住所的固定位置保存好更为合适。

捡到他人物品如何做


   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及时返还所有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应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公安等有关部门通知所有人领取,仍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则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在这期间拾得人和有关部门都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董某花3200元新买的手机才用了两个月就不小心弄丢了,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提示已关机。发现手机丢失后,董某立即前往附近的手机店,请店主留意是否有人拿同型号手机刷机或出售。经过不懈努力,他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手机店监控录像,锁定疑似拾取手机人金某,并立即报警。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无法使用该手机,拾得后已经将其丢掉。就赔偿金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后又因未能解锁成功便将手机扔掉。金某捡到手机后不但未主动寻找失主或将手机交至公安等有关部门,还以无法使用为由将手机扔掉,存在致遗失物灭失的故意,其行为造成董某的手机无法找到,故金某应当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董某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鉴于手机在丢失时的价值相比原购买价格存在折旧,酌定董某的经济损失为2900元。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明确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